案例回放
2018年12月10日,崔某某(70周岁)以“双眼视力下降二年”为主诉到某市中心医院就诊,诊断为“双眼白内障”,治疗意见为:右眼白内障摘除人工晶体植入。中心医院于12月12日为崔某某行“右眼超乳化白内障摘除+人工晶体植入术”,术程顺利。
2019年1月7日,崔某某复查视力:右眼0.3、左眼0.1。行右眼光学相干断层扫描发现崔某某右眼黄斑囊样水肿,给予其曲安奈德右球周注射,每周一次。
2月18日,崔某某复查并球旁注射曲安奈德后出现右眼视物不清,查右眼视力:手动/眼前。对其眼底检查发现玻璃体腔内少量白色曲安奈德颗粒,考虑赤道部巩膜贯通伤,遂急诊入中心医院眼科住院治疗,入院时查右眼视力:0.25、眼压11mmHg。入院诊断为:1.右眼玻璃体混浊;2.右眼黄斑水肿;3.左眼老年性白内障;4.左眼黄斑裂孔;5.右眼白内障术后。行右眼玻璃体切除+视网膜激光光凝+硅油填充术,术后给予抗炎预防感染等药物治疗。
崔某某于2019年5月30出院后,右眼视力大不如前,认为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给其造成损失,遂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共计15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
经法院委托,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分析为:……球后注射穿透眼球属罕见并发症,且中心医院病历中未见记载崔某某不配合,故可能系操作不当。
结合鉴定意见,法院判决:一、某市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崔某某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交通(含住宿)费、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0971.85元;二、赔偿崔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
本案启示
本案中,崔某某在中心医院的诊疗过程分为两个阶段,一为治疗其原发的白内障疾病阶段,该阶段中心医院的诊疗及手术均无明显过错。二为治疗崔某某术后并发症过程中,因操作失误造成崔某某右眼受伤,引发崔某某再次入院手术治疗。鉴于崔某某也需承担一定的治疗风险,因此可以适当减轻中心医院的赔偿责任,故崔某某再次手术治疗过程中的相关损失,中心医院应承担(80%)主要赔偿责任。崔某某鉴定时测量的右眼视力为0.25,其视力下降可能与黄斑前膜增厚、黄斑囊样水肿(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)、右眼球穿透伤有关,故对其伤残结果中心医院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法院上述确认责任,体现了公平原则。